如今在一些業主眼里,拒交物業費成了與物業“抗爭”的最佳途徑,當然,拒繳物業費的業主們也有自己的說法,讓我們先來聽聽他們是怎么說的吧:
小張的說法:
兩年前,一個伸手不見五指的夜晚,小偷到我家,把我藏在鞋盒子里的3萬塊私房錢給偷了,整整攢了4年,老婆都木有找到?。?!物業公司有不可推卸的責任??!
小王的說法:
我家在頂樓,一到下雨天屋頂就漏水,大衣柜長的蘑菇可以炒菜了??!物業公司對房屋質量有不可推卸的責任??!
小李的說法:
我家隔壁養了一只狗,天天叫個不停。我家孩子學會的第一句話不是“爸爸”、“媽媽”,居然是“汪汪”,物業公司對居民養狗有不可推卸的責任!
那么問題來了,以上說法可以作為拒交物業費的合法理由嗎?
不交物業費?
物業、律師、法院都會來找你的
7月27日,遼寧省十二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七次會議審議了關于檢查《遼寧省物業管理條例》實施情況的報告。省人大常委會建議將拒交或惡意拖欠物業費行為的業主納入個人誠信系統。
對此,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物業服務糾紛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6條進一步規定,經書面催交,業主無正當理由拒絕交納或者在催告的合理期限內仍未交納物業費,物業服務企業請求業主支付物業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業主僅以未享受或者無需接受相關物業服務為抗辯理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因此,業主無正當理由拒交物業費的,將因此向物業管理企業承擔違約責任,并承擔敗訴所帶來的一切不利后果。
同時,業主欠繳物業費的案件一旦被人民法院判決生效,其違約的不良記錄將被人民法院上傳至互聯網上,這樣的結果將會給當事業主的聲譽帶來很大的負面影響。另外,政府相關職能部門也將對惡意欠繳物業費的業主建立黑名單制度。進入黑榜后,不誠信的業主各個方面都將受到制約,比如不能購買機票,乘坐高鐵,賓館酒店限制消費等等。
物業管理與房屋買賣是兩種法律關系,物業服務企業與開發商是兩個不同的企業法人,業主不應該因為開發商的問題而拒絕向物業服務企業交納物管費,應當由開發商按照國家法律、法規、合同約定等,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
主要包括第三方違約或侵權導致業主人身、財產受損,例如養狗、停車等相鄰權糾紛、財物失竊、人身損壞等糾紛。因為這些損害的賠償責任與物業管理是兩種法律關系,責任主體是第三方,并不能成為抵扣物業費的合法理由。
以提供的物業服務不符合約定和服務有瑕疵拒交物業費
物業服務合同屬于公共服務合同,對業主具有約束力。業主以物業服務不符合約定為由進行抗辯,需要拿出證據證實。但由于物業管理是動態的,長期的,是否存在物業服務質量問題很難認定。因此,物業服務不符合約定和服務質量瑕疵很難成為業主拒交物業費的理由,但可以成為物業服務企業減收相應服務費用的依據。